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2553號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法定代理人 邱淑媞 債務人 方瑞錚 即瑞康診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方瑞錚即瑞康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瑞康診所向該管主管機關申報設立之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暨其負責人為何?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方瑞錚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