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22號附民原告甲○○附民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591號重傷害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賴純慧
法官田幸艷法官鄧希賢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