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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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冠菖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