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2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5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一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三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宣告緩刑三年,嗣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撤緩字第八八號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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