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12月2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