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具狀說明相對人是否仍有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若有,其姓名、住居所為何?並補其等之戶籍謄本。前開親屬之職業、學經歷,與相對人有無利害關係。
二、具狀說明相對人與配偶、子女、共同生活人之情感狀況,及相對人之生活、財產狀況。
三、相對人是否曾就其日後監護人表示意見。
四、請補正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說明書中,各推舉人之簽名或蓋章。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