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4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四三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未遂,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萬能鑰匙壹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應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關於「左前門門鎖」之記載後方,增列補充「(毀損部分未據提起告訴)」之記載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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