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4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4521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乙○○或是 潘玉琄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