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396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李淑嫻 原住臺中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74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9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