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0號裁定已就附表符合減刑條件之前三罪為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