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義順 被告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正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柒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