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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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8號原告 王超石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