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鄭銘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鄭銘德於民國93年4月19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917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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