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870號債權人 李嗣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則禹 (即 林衡達 之繼承人)、 林飛月 (即林衡達之繼承人)、 林介今 (即林衡達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6%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二、債權人李嗣弘非預約土地買賣契約書當事人,請提出第三人 黃淯琳 為李嗣弘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