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855號債權人 洪頌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宥欣汽車有限公司黃紫欣李智瑋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黃紫欣請求給付之依據(經查黃紫欣非支票發票人,僅為發票人宥欣汽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未於系爭支票背書,若無法釋明,請撤回對黃紫欣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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