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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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8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825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黃長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82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1│巨霸電機工業股份有│82年2月22日│126萬元│││限公司│││├──┼─────────┼──────┼───────┤│2│巨霸電機工業股份有│82年2月16日│167萬元│││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