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0號聲請人即受告知人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為訓 原告冠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枝 被告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複代理人 李盈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即受告知人勝堡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閱覽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受告知人,且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並主張就被告向受告知人承攬「新光板橋區油庫口B基地」新建工程,並將其中「機電工程」部分發包予原告施作,被告卻遲未給付原告已施作完成之工程款,為明本件進行情形,爰聲請許可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兩造之爭點涉及被告與受告知人間工程承攬之約定,並經被告聲請本院對受告知人訴訟告知。又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