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92號原告 謝東筆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被告 林陳賞
陳覺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慶福
廖淑貞 被告 周日松
周梅詩 周昀佑 周思汗 周穗綾 周欣怡 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頁第一行中關於「民國97年1月1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87年1月1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