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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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許朝欽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被告100年度上訴字第87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後,於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無不合。茲查刑事部份,因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茲本院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則依前開規定,自應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