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黃維輝 被告 溫陳粉妹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附民字第53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汪梅芬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