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德雄上列受刑人因背信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德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德雄因背信罪案件,經本院以94年上更二字第274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96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1559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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