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1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1076號上訴人 李茂順
吳明達 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07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705元,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經本院於同年6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27頁至第329頁),然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可參(見本院卷第333頁至第339頁),依上說明,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