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第一次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張國忠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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