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3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庚○
      甲○○
被   告 丁○○
            號
      丙○○
            號
      己○○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315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29日上午9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佳容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
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丁○○、己○○即 賴寶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壹
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三至編號八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丙○○、己○○即賴寶瓊為連
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448,189元,並簽立放
款借據,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
之次日開始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依借款利率計付
利息外,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丁○○自97
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致積欠伊如主文第1、2項所
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
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   官李佳容
┌────────────────────────────────────────┐
│附表:                   │
├──┬──────┬────────────┬─────────────────┤
│編號│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一│63,596元│97年1月1日起│7.502%│97年2月2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二│63,390元│97年1月1日起│7.502%│97年2月2日起│,按前開利率20%計│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算之違約金。│
├──┼──────┼───────┼────┼───────┤│
│三│53,497元│97年1月1日起│6.375%│97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四│53,496元│97年1月1日起│3.175%│97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五│53,550元│97年1月1日起│2.925%│97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六│53,542元│97年1月1日起│2.925%│97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七│53,559元│97年1月1日起│3%│97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八│53,559元│97年1月1日起│3.07%│97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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