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四號
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相對人匯豐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匯豐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求為裁定准予發還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二七○一號提存事件之擔保金。其陳述略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前遵鈞院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四七四九號裁定,提存新台幣貳拾玖萬元聲請假扣押在案。茲求為裁定准予發還前開擔保金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各一件(均影本)為證。
二、惟按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保全之請求,業經本院准予核發九十年度促字第三○八○八號支付命令,並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確定,依上開規定,自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即可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提存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靜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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