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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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政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35,9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7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5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0,2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235,964元
113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6.55%
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
250,264元
113年10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6.55%
113年10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