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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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張家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家瑜於民國103年11月至110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張崑火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21,64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張家瑜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崑火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 鑒核迅賜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421,642元
113年9月2日起
至114年2月12日止
1.775%
113年10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