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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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30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余展彰
債務人 張震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2,856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
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7,204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
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2,856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
9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
3月27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1
新臺幣
342,856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4年
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7,204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
10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
4月27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7,204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4年
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