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7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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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30號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余展彰

債務人 張震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

附表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2,856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

8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

17,204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

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295%計收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42,856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

9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

3月27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1

新臺幣

342,856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4年

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7,204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3年

10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

4月27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違約金

002

新臺幣

17,204元

張震宇

自民國114年

4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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