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69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朱倫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壹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朱倫靚即 范美琪朱美琪 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223,140元整,及其中223,000元整自民國(下同)106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自106年0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朱倫靚即范美琪即朱美琪於97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暨MMA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標會額度為新臺幣300,000元整;於105年12月0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6年01月03日得標;於105年07月10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元整),105年09月10日得標;於104年02月20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6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4年04月20日得標;於104年03月0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4年03月03日得標;於105年02月0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25期,每期會錢為新臺幣5,000元整),105年02月03日得標;於104年03月23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37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元整),104年04月23日得標。
(三)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1),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繳付剩餘期數-1(詳第十七條);已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詳第十八條);若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詳第十九條)。
(四)豈料,債務人自106年03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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