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425號原告甲○○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6,8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