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283號原告乙○○被告甲○○應受送達處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大陸籍之被告甲○○離婚,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於台北縣板橋市○○○路○○巷○○號,但於事實及理由欄記載「(被告)過來台灣都不知道,被送回大陸才知道通知」等語。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而原告經通知亦未到庭辯論。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0日寄存送達於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10日發生效力。
三、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