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請人 李偉 旭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7月2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以尚有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4+1)×34×10=1,700。│├──┼────────────────────────┤│2│參聲請人填寫之債權人清冊,除一筆債權953,957元係│││因擔任保證人所生之外,其餘債權之發生原因均係「生│││活支出+以債養債」云云,然姑且不論所稱平均每月收│││入20,000元、月生活開銷19,950元之數額是否真實,核│││以其收入尚足負擔每月生活開銷,應不致累積至目前之│││債務,則究係何種生活支出致其須藉以債養債方式負擔│││?是否有奢侈浪費情事?請說明之。│├──┼────────────────────────┤│3│請說明聲請人擔任何人之保證人?主債務人借貸之時點│││、數額及清償情形為何?聲請人目前是否遭債權人追償│││?請檢具相關文件說明之。│├──┼────────────────────────┤│4│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1,450,178元,但其年僅│││34歲(00年生),且有任職於新北市三峽區大成國民小│││學之固定工作收入(96年4月10日至今),則是否確有│││所稱「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必要?│├──┼────────────────────────┤│5│聲請人於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表示:「因金陽信資產│││公司不願意比照銀行給的分期還款方案,並且要求債務│││人籌款清償,否則就繼續強制扣薪。」則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已遭強制扣薪?如是,其係自何時日遭債權人強│││制扣薪?又每次扣款金額為何?並陳報相關案號、案件│││繫屬之公文書影本到院。│├──┼────────────────────────┤│6│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聲請更生前兩年其│││收入來源為「兼職」、期間為「101年7月至今」,惟│││觀其出具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年7月│││至今,其持續有任職於新北市三峽區大成國民小學之薪│││資投保紀錄,則除於大成國小之工作外,聲明人是否另│││有兼職工作收入?如是,任職之公司、工作內容為何?│││若否,聲請人稱其工作為「兼職」之意思為何?│├──┼────────────────────────┤│7│提出聲請人103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之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8│陳報 黃月娥李偉國李偉杰 近二年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陳報聲請人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製作之「債權│││人清冊」、「綜合信用報告表」到院。(注意:與聲請│││狀內由聲請人填寫之債權人清冊不同)│├──┼────────────────────────┤│10│請說明有何支出交通費之必要?又聲請人表示每月必須│││支出「交通費1,500元」,惟參其出具之加油費單據,│││將各月支出數額加總,均不致達所稱每月1,500元之數│││額,請說明原因為何?是否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11│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電話費1,000元之原因為何?有│││何必要性?另請提出聲請人近一年內支出電話費之單據│││到院。│├──┼────────────────────────┤│12│請提出聲請人每月支出瓦斯費之單據,並分開陳列其每│││月支出「水費」、「電費」、「瓦斯費」之數額。(應│││說明得出每月數額之計算方式)│├──┼────────────────────────┤│13│請提出其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即租期自103年5月│││10日起算)、近半年租用房屋支付租金之轉帳紀錄或簽│││收證明等,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又其主張:「每月租金8,500元債務人負擔一半」│││,則係由何人與之分攤租金?│├──┼────────────────────────┤│14│請提出足以佐稱生病看醫生之單據,並說明估算每月支│││出數額之依據?│├──┼────────────────────────┤│15│請說明每月支出購買日常用品之數額為何?並逐筆說明│││其提出之日常用品單據中所載項目,有何支出必要,例│││如:2013.12.17於7-11建宗門市,消費奧利奧巧克力夾│││心三明治、義美花生煎餅;2013.11.22於全家板橋溪崑│││店消費可口可樂PET、九州岩燒海苔洋;2013.4.25於│││全家溪崑店消費Big香辣涼麵、大西洋芭樂汁...等。│├──┼────────────────────────┤│16│聲請人表示扶養母親黃月娥,扶養義務人數為1人,每│││月扶養費2,000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2,000元之依據為│││何?又參其戶籍謄本,同負扶養母親之義務人尚有李偉│││國、李偉杰,則該二人是否加入扶養?若否,原因為何│││?如是,各負擔之扶養費為何?│├──┼────────────────────────┤│17│為使聲請人每月支出情形臻於事實,請重新依「種類」│││、「來源」、「數額」全部陳報其每月生活必要及扶養│││數額。│├──┼────────────────────────┤│18│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9│承上,若聲請人已將保單質借,則質借之時間、金額為│││何?請佐以相關文件說明之。│├──┼────────────────────────┤│20│若本院否准其更生聲請,請說明對其影響為何?有何裁│││定開始更生之必要?│├──┼────────────────────────┤│21│又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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