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801號聲請人 劉榮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楊鈞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附表3之本票原本(因發票日不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