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67號聲請人 徐智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徐瑞昌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徐瑞昌設籍於: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有其除戶戶籍謄本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專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