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朝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英珠 間因106年度簡字第3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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