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1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陳才友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才友遺產之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