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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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兆祥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公共危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兆祥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公共危險部分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