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朝欽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英珠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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