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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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15號
100年度重國字第18號100年度重國字第19號原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花蓮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0年7月27日、100年8月12日、100年8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0年8月3日、100年8月19日、100年8月26日送達原告,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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