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司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司字第七○號
聲請人甲○○○
送達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被委託為台昭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就任。茲因該公司清算所得申報案件,迄今尚未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定,為此未能依公司法第三三四條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估計尚須再六個月始能清算完結,謹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止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清算期間於前業經本院核准展延清算期限至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止。茲因台昭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所得申報案件,尚未經財政部國稅局核定,致清算人未能依公司法第三三四條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期限內清算完結,清算人聲請再展延清算期限,核與上揭公司法之規定尚無不合,爰准本件清算程序自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再展延至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B書記官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