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北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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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北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北簡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侵害著作權之光碟片貳佰伍拾伍片、看板壹個、投幣用垃圾桶壹個及新台幣壹萬叁仟伍佰壹拾陸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連續多次販買如附件一、二所示::」之記載,應補正為「以電影光碟每片新台幣(下同)一百元,音樂光碟每片五十元之價格,連續多次販賣如附件一、二所示::」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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