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5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雙全 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吳雙全之戶籍謄本、被告陳**之真實姓名、戶籍謄本,及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及同段5043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陳**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且檢附之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及同段5043建號之第二類謄本,亦無所有權人之全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並補正被告戶籍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