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 何慧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治葦李靜怡林守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9,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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