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4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1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