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呂明龍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9月11日│97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撤緩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9號│偵字第849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38號│97年度基簡字第│││││6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5日│97年6月1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38號│97年度基簡字第│││││686號││判決├────┼──────────┼────────┤││判決││││││97年9月30日│97年10月27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3067號│字第33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