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14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基簡字第147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適用法條,除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出言辱罵告訴人之犯罪動機、告訴人所受侮辱之過程及被告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盧鏡合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4629號被告丙○○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緣甲○○自民國92年2月20日起,以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代價(嗣後有調高租金),向丙○○母親 林菊 ,承租基隆市○○區○○路○○巷○○號房屋居住,惟雙方並未簽訂租約。嗣於96年間,丙○○以其母林菊生病為由,改由丙○○收取租金,惟雙方對租金給付數額發生爭議,屢有爭吵、時不歡而散。97年3月4日晚間9時許,丙○○再至甲○○前述租屋處,向甲○○催討租金及收取地價稅繳費收據,雙方又因租金問題發生爭吵,丙○○竟在告訴人住處靠近大門口入口處之客廳內,於大門敞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並接續於離開甲○○住處而至門外後,對甲○○大聲吼叫,並用閩南語以「幹你娘雞巴」、「幹你娘」、「幹」等字眼,辱罵甲○○。
二、案經被害人甲○○訴由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署偵訊時坦承,核予告訴人甲○○所述情形相符,並有錄音帶及錄音譯文在卷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11月3日
檢察官乙○○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何淑貞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