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良豪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素玲 訴訟代理人 蘇蘭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
108年5月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4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琬青┌──────────────────────────────────────────────┐│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支票號碼│票面金額(新台幣)│張數│├──┼────────┼────────┼────┼──────┼─────────┼───┤│1│翰昌燈飾有限公司│聯邦銀行桃鶯分行│108年3│UA0000000│43,774元│1│││ 江敏惠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