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952號原告 賴紘謙 被告 鄭育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06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鍾堯航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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