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69號債權人世新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徽 債務人 林佩慈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之情形,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中主文第一項第三行所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後,應補充記載「暨違約金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柒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也有明定,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之。
二、查本院首揭支付命令如主文部分有脫漏,爰依前引規定裁判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