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83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95年9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周綉美